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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開放大學信息公開工作實施辦法

(試行)


2021-10-29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健全我校信息公開制度,有效保障我校教職工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獲取天津開放大學(以下簡稱天津開大)信息,促進開大教育事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市教委的安排部署,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天津開大信息,是指天津開大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開大校內和系統各分校、工作站和教學班(點)。

第四條 成立天津開大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天津開大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學校信息公開規劃、制度;

(二)負責組織、推動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 校內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部門文件起草人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 天津開大信息公開堅持嚴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天津開大將密切關注各種媒體中關于天津開大教育、教學工作方面的信息。一旦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天津開大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澄清并追究相關媒體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天津開大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應事先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權威、完整、準確。

第九條 天津開大公開信息,不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與范圍

第十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公開權限的規定,天津開大公開的信息包括教育、考試、招生信息和從天津市教委、國家開放大學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已被認定為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天津開大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第十二條 天津開大下列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領導成員、機構設置、工作職能、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天津開大章程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天津開大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天津開大教育年度統計信息

(五)天津開大招生、學籍、教學、考試、收費等與學生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的政策;

(六)全市開大系統教育表彰和獎勵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天津開大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國開大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之外的其他天津開大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疇。

第十五條 天津開大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天津開大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天津開大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天津開大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天津開大門戶網站及相關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

(四)信息公告欄等;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信息公開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負責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公開建議;

(二)信息公開辦公室采取適當的形式對信息進行公開。其中,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可授權信息擁有部門審核公開;

(三)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部門提出公開建議,報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 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報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部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并向信息公開辦公室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天津開大校內教職工、開大系統教職工、天津開大開放教育在校生和畢業生、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信函和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天津開大政務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天津開大信息公開辦公室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天津開大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并按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天津開大公開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其該機關的名稱;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查后,提出擬辦意見,報主管領導閱示,并根據主管領導批示意見轉有關部門閱辦。

對于信息公開辦公室轉來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信息擁有部門應當作出說明并經信息公開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天津開大將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能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天津開大處理信息公開申請需要收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天津開大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天津開大政務信息公開實行考核制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部門年度考核指標,將信息公開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各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十六條 天津開大每年3月份公布上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天津開大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天津開大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各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部門上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信息公開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系統教職工、學生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問責: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五)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天津開大信息公開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在天津開大校內試行。待時機成熟后,再逐步向系統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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