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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天津開放大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25-09-16  點擊:[]

系統各辦學單位、校內相關學院: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人才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工作,遵照《國家開放大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國開教〔2024〕1號)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天津開放大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開放大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25年5月15日


天津開放大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人才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學校開放教育學籍管理工作,遵照國家開放大學學籍管理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適用對象

第一條 細則適用于學籍注冊在我校的國家開放大學高等學歷教育學生。

第二章 入學注冊及新生電子注冊

第二條 國家開放大學高等學歷教育實行注冊入學制度。經審核滿足入學資格的學生,由國家開放大學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注冊高等學歷教育相應類別、層次、專業的學籍,在規定期限按相關要求到我校各學習中心(含各區開放大學、學院和直屬辦學部門,以下簡稱學習中心)辦理入學注冊手續。不按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條 學生注冊入學時須填寫的《國家開放大學新生報名登記表》,簽字確認信息準確、承諾內容屬實。報名登記表中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民族和圖像照片基本信息是學生學籍管理、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工作中的重要依據,一經確認,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四條 學生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的課程范圍內按學期進行課程注冊。

1.學生根據學習中心的教學安排,結合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在輔導教師或班主任的指導下自主選擇擬修課程,或由學習中心根據教學安排進行整體選課,學生按規定繳納學費后,由學習中心為學生進行課程注冊。

2.未經注冊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形成性考核和終結性考試。

第三章 學籍及學習年限

第五條 國家開放大學高等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學生學籍從入學注冊起八年內有效。

第六條 ??啤?破瘘c本科最短學習年限為兩年半,高中起點本科學生最短學習年限為五年。

章 學生信息管理

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民族、政治面貌等。學習中心在接收到新生學籍數據后,在限定時間內,組織學生對個人基本信息進行核對并簽字確認。若學生信息有誤,須組織填寫并上報《學生基本信息更正情況統計表》同時上報修改信息的支撐材料。屬招生錄入學生基本信息錯誤的,在入學第一學期提供修機會。

學生基本信息原則上不得修改。學生在學期間發生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變動的,須由學生本人及時向學習中心提出修改申請,并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文件。

按照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有關規定,學生畢業后不得對學習期間和學歷信息上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

章 學籍變動、轉專業與退學

第十條 學生在學籍有效期內,可以申請學籍變動。學籍變動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習中心、擬轉入學習中心,以及學校逐級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學籍變動。我校所屬學習中心的學生轉出到其他開放大學所屬學習中心、或其他開放大學所屬學生轉入我校所屬學習中心的,由所在學習中心、擬轉入學習中心,以及各自所屬開放大學審核通過,并經國家開放大學終審通過后,方可辦理學籍變動。

1.入學后第一個學期不能學籍變動。

2.擬轉入的學習中心應開設相同年級、相同專業且能夠提供教學服務。

3.學生本人須在學期開學后2周內(含第2周)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相關審批表。市內轉學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轉學審批表》,省際轉學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

4.學生持《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轉學審批表》或《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到轉出、轉入的學習中心辦理轉學手續。

5.學生學籍變動前已獲得成績及學分的課程,如與現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信息完全一致且考試要求不低于現修課程,可按實際成績和學分記載;如與現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信息不一致,但符合免修、免考申請條件,可按免修免考規定進行課程學分替代。

6.學籍變動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時間起計算。

7.申請學籍變動的同時可以申請轉專業,但須符合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

第十 學生在學期間,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習中心、學校逐級審核通過后,方可轉專業。

1.入學后第一個學期不能轉專業。

2.原則上須在相同教育類別、學歷層次間轉換。不符合轉入專業招生要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具體要求的,不得轉入。

3.學習中心須開設轉入專業且能夠提供教學服務。

4.學生本人須在學期開學后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轉專業。

5.學生轉專業前已獲得的成績及學分的課程,如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信息完全一致且考試要求不低于現修課程,可按實際成績和學分記載;如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信息不一致,但符合免修、免考申請條件,可按免修免考規定進行課程學分替代。

6.轉專業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起計算。

第十 高中起點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設置??茖哟纬隹?,學生在達到??茖哟萎厴I條件時可自愿申請把高中起點本科層次降為專科層次,按??茖哟无k理畢業。學生按照??茖哟萎厴I后,國家開放大學在學信網注冊學生的??茖W歷信息。學生如繼續學習本科專業,需重新注冊報讀。

第十 學生在學籍有效期內可以申請自愿退學。

1.學生本人向學籍所在學習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習中心審核批準,并經學校上報國家開放大學備案后,即可退學。

2.學生自愿退學后,學籍即告終止。

3.學生退學后,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可根據需要向學校申請開具課程成績單。

4.退學學生可重新報讀國家開放大學,被再次錄取后,學生已獲得的國家開放大學課程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和學校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辦理課程或學分替。

第十 學生學籍滿八年仍未畢業的,經國家開放大學公示后,予以退學處理,并由其在學信網標注。

章 考試與成績記載

十五 學生應當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類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在學籍有效期內同一門課程可以重修或者重考,最高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生檔案。有關課程考試要求,按照國家開放大學和我校考試相關規定執行。

十六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課程考核成績按照國家開放大學考試相關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認定,并將違規認定結果記入學生檔案。

十七 課程綜合成績合格的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含有實踐性環節的課程,實踐性環節未完成或考試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十八 學生畢業前,學習中心需對學生思想品德進行鑒定,合格的準予其按要求提交畢業申請。

十九 學生可按規定申請免修、免考,具體流程和要求按照國家開放大學免修免考有關規定執行。經審核同意免修免考的被替代課程,課程信息按現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實際信息記錄,成績按“合格”記入學籍檔案。

 圖像采集

第二十條 圖像采集是學生在學期間學籍信息及畢業后學歷人像信息與畢業證書、畢業生檔案人像信息一致性的重要保障,學習中心須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工作流程,保證圖像采集質量。

第二十一條 圖像采集須在學生畢業前完成。

第二十 圖像采集標準須嚴格按照《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圖像采集規范及信息標準》要求執行。

第二十 學信網對畢業生學歷圖像進行質量檢測,凡圖像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進行學歷注冊

章 畢業

二十四 學生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畢業。畢業要求包括:

1.思想品德符合要求。

2.學籍有效期內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條件。

3.最短學習年限滿足第條規定。

4.已完成畢業生圖像采集,并且學信網未反饋身份存疑。

5.國家開放大學關于畢業審核管理的其他規定。

二十五 學生達到畢業要求,由本人向學習中心提出畢業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畢業申請表》,經學習中心、學校逐級審核,國家開放大學終審通過后辦理畢業。 

第二十六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開放大學統一印制并頒發。畢業證書基本內容包括: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2.專業、層次、畢業時間。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畢業生照片并騎縫加蓋國家開放大學鋼印。

4.學校名稱及印章,國家開放大學校長簽名。

5.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注冊證號)。

6.批準文號:(78)教工農字089號。

第二十 符合學士學位申請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申請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經學校學位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后,上報國家開放大學,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授予學位證書。

二十八 畢業審核按學期進行,審核程序分為畢業預審、畢業審核、畢業終審、頒發證書等四個階段。

畢業預審為學習中心核對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學生圖像信息等基本信息以及各門課程成績等,并指導學生準確、完整地填寫有關畢業材料。

畢業審核為學校對學習中心上報的學生基本信息和畢業學分,以及相關畢業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學生,由學校上報國家開放大學進行畢業終審。

畢業終審為國家開放大學對我校審核合格的學生進行最終的畢業資格審核。終審合格的取得相應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位審核按學期進行,審核程序和有關要求按照國家開放大學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和學校學位審核有關要求執行。國家開放大學對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學生的相應信息在學信網進行注冊管理。

第三十條 以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違反學校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在籍生取消學籍,不發放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取消學生畢業資格,撤銷學歷、學位證書,在學信網上注銷學歷、學位信息。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取消學生畢業資格,撤銷學歷、學位證書,在學信網上注銷學歷、學位信息。

第三十一條 學歷信息在學信網電子注冊后,國家開放大學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文件,經所在學習中心、學校審核并報國家開放大學終審通過后予以更改。

第三十二條 學歷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再補發。經學生提出申請,國家開放大學可出具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同時原證書作廢。

 畢業生檔案管理

畢業生檔案包括成績單、畢業生登記表等。畢業生檔案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形式。學習中心須建立完整的畢業生檔案,永久保留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學生畢業,學習中心須向學生發放內容完整的《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成績單》和《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登記表》各一份,由學生轉交其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入檔。學習中心按學校關于畢業生檔案的相關要求,對畢業生檔案進行歸檔。

獲得學位的學生,在領取學位證書時,學習中心須向學生發放內容完整的《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申請表》,由學生轉交其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入檔。

第三十六條 學習中心撤銷的,其學生檔案須交學校保存;學習中心合并的,須做好學生檔案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可根據需要申請開具學籍狀況證明、成績證明等證明材料。

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 學生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對學業或操行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國家開放大學學校、學習中心通過表揚、授予獎狀、頒發獎品、設立獎學金等形式給予表彰、鼓勵。

第三十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四十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決定;開除學籍處分、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理由學校提出建議,國家開放大學審批。

四十一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開放大學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3)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5)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7)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8)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四十二 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的學生,經資格審核后,可重新申請報讀國家開放大學。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學校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及學分替代。

四十三 對學生提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意見前,學習中心須告知學生本人擬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通過官網公告或書面告知的形式通知學生享有陳訴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由學校審批并出具處分決定書。

對學生提出開除學籍處分、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理意見前,學校須告知學生本人擬處分或處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通過官網公告或書面告知的形式通知學生享有陳訴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擬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理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辦公會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后,將擬處分或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家開放大學,審批后,學校出具處分或處理決定書。

四十四 處分或處理決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或處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或處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四十五 處分或處理決定書由所在學習中心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畢業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四十六 從處分或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為申訴期。申訴期內,學生對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做出結論的,經學校批準,可延長15日。

四十七 學生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國家開放大學提出書面申訴。國家開放大學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給予處理并做出決定。

從處分或處理決定書或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國家開放大學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 國家開放大學,學校、學習中心作出的獎勵、表彰、處分及撤銷處分決定,記入學生畢業檔案。

第十章 繳納相關費用

四十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須在規定時間,依據天津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及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第五十條 學生中途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已發生的注冊建檔、學習和考試等相關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 職責分工與管理

學校負責制定本校及所屬辦學系統學籍管理工作細則,統籌天津區域內學籍管理工作。學習中心負責落實學籍管理規定的具體要求,面向學生開展學籍管理工作,承擔學籍管理首要責任。

第五十 學生就學籍、選課、考試或畢業等問題投訴學?;蚺c學校就相關問題發生爭議無法妥善解決的,學校牽頭處理,學習中心須協同配合,積極解決學生反映問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 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籍管理辦法》(津電大教〔2021〕3號)停止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規定調整,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十 學校教務處負責本實施細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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