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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籍管理辦法

2021-03-31  點擊:[]

津電大教〔2021〕3號

 

關于發布《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系統各辦學單位、直屬各辦學部門:

經對《天津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學籍管理辦法》(津電大教〔2011〕198號)進行修訂,并更名為《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籍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籍管理辦法

                               

2021年3月25日

 

 

天津廣播電視大學校長辦公室     2021年 3 月25日印發




附件


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籍管理辦法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人才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歷教育學籍管理工作,遵照國家開放大學學籍管理相關工作要求,結合天津分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適用對象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籍注冊在天津分部的國家開放大學學歷教育學生。

第二章 入學注冊及新生電子注冊

第二條  國家開放大學學歷教育招生實行入學資格審核和入學水平測試制度。通過入學水平測試,并通過教育部入學資格審核的學生,由國家開放大學統一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和身份證件,在規定期限按相關要求到天津分部學習中心(含各分校、工作站和直屬辦學單位,以下簡稱學習中心)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取得國家開放大學相應類別、層次和專業的學籍,并由國家開放大學統一向教育部進行學生學籍注冊。不按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條  申請參加國家開放大學本科(專科起點)的注冊對象為具有國民教育系列高等??飘厴I及以上學歷者。申請參加國家開放大學??频淖詫ο鬄榫哂衅胀ǜ咧小⒙殬I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蛲葘W歷及以上學歷者。

第四條 學生報名時所填寫的《國家開放大學新生報名登記表》中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民族等基本信息是學生學籍管理及畢業電子注冊工作中學生基本信息管理的依據,入學注冊后,不得隨意更改。

第五條 新生報到注冊后,學習中心要根據招生政策對新生信息認真進行復查,如發現有冒名頂替、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學習中心對報到新生信息復查,復查合格者,天津分部下發由國家開放大學統一印制的學生證。學習期間,學生證如有丟失,學生需立即向學習中心提出補辦申請,由學習中心攜帶有關申請材料到天津分部辦理補證手續。

第七條 學生學籍實行完全學分制管理。學生學籍從入學注冊起8年內有效。

第三章 信息修改

第八條  學習中心在接收到新生數據及錄取通知書后,在限定時間內,組織學生對個人基本信息進行核對并簽字確認。若學生信息有誤,須組織填寫并上報《學生基本信息更正情況統計表》,同時上報修改支撐材料。屬招生錄入學生基本信息錯誤的,僅在入學第一學期提供修改機會。

第九條  學生在學期間發生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變動的,須及時向學習中心提出修改申請,并提供支撐材料。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和國家開放大學學生信息管理規定,學生在學期間,不得對姓名、身份證號(含出生日期)進行雙修改。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有關規定,學生畢業后不得對學習期間和學歷信息上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

第四章 學籍異動

第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學。

1.入學后第一個學期不能轉學。

2.擬轉入的學習中心應開設相同年級、相同學期、相同專業且能夠提供教學服務。

3.學生本人須在學期開學后2周內(含第2周)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相關審批表。市內轉學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轉學審批表》,省際轉學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

4.學生持《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轉學審批表》或《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到轉出、轉入的學習中心辦理轉學手續。省際轉學,還須在天津分部及相應省級分部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5.市內轉學須經轉出和轉入學習中心同意并報天津分部和國家開放大學逐級審批備案后,方可轉學。省際轉學方法同上,但須轉出、轉入省級分部批準并報國家開放大學審批備案后,方可轉學。

6.學生轉學前已獲得的國家開放大學課程綜合成績及學分仍然有效,并按實際成績和學分記載;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績、終結性考試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

7.轉學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起計算。

8.申請轉學同時可以申請轉專業,但須符合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1.入學后第一個學期不能轉專業。

2.學生本人須在學期開學后第2周內(含第2周)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天津分部審核批準后,即可轉專業。

3.??茖哟蔚膶W生轉專業可不受專業科類的限制,本科層次的學生轉專業應在同科類相近專業間轉換。

4.學習中心須開設相應專業且能夠提供教學服務。

5.符合轉入專業教學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

6.學生轉專業前已獲得的國家開放大學課程綜合成績及學分,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績、終結性考試成績仍然有效,滿足轉入專業的專業規則要求的,可計入轉入專業課程成績和學分。

7.學生在學期間只能申請辦理一次轉專業。

8.轉專業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起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可以自愿退學。

1.學生本人向學籍所在學習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習中心審核批準,并經天津分部報國家開放大學備案后,即可退學。

2.學生自愿退學后,學籍即告終止。

3.自愿退學的學生可以申請重新報讀國家開放大學學歷教育,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和天津分部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辦理課程或學分替換。

第五章 課程注冊(選課)

第十五條 國家開放大學實行學分制,學生在專業規則確定的課程范圍內進行課程注冊。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習中心申報學期選課計劃,辦理課程注冊手續;或由學習中心按專業規則進行班級統一課程注冊。

第十六條 課程注冊分為首次注冊和再次注冊。首次注冊指擬修的新課,再次注冊指重修的課程。

第十七條 課程注冊按學期進行。學習中心春季應在4月10日前、秋季應在10月10日前,完成課程注冊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課程注冊數據是學費核算的依據,數據生成后無法更改,且發生費用。

第十九條 學習中心應在每學期課程注冊前辦理免修免考手續及學籍異動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每學期首次注冊課程不得超過8門(補修課,學位論文指南和學位外語除外)。學生不能參加未注冊課程的學習和考試。

第六章 考試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須參加專業規則規定課程的考試,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對應課程學分。有關課程考試要求,按照國家開放大學和天津分部考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課程綜合成績一般由形成性考試成績和終結性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形成性考試成績和終結性考試成績的合成、所占比例、考核內容及形式等按照課程教學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三條 課程綜合成績合格的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含有實踐性環節的課程,實踐性環節未完成或考試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畢業前,學習中心需對學生思想品德進行鑒定考核,合格的準予其按要求申請畢業。

第七章 課程免修免考和學分替代

第二十五條 課程免修免考和學分替代按照國家開放大學免修免考有關規定和《天津開放大學學習成果認定與轉換標準》執行。

第八章  圖像采集

第二十六條  圖像采集是學生在學期間學籍信息及畢業后學歷人像信息與畢業證書、畢業生檔案材料上人像信息一致性的保障,學習中心須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工作流程,保證圖像采集質量。

第二十七條  圖像采集須在學生畢業前完成,學習中心可參加新華圖片社或合作采集單位統一采集,也可自行選擇符合要求的單位完成。

第二十八條  圖像采集標準須嚴格按照《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圖像采集規范及信息標準》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www.chsi.com.cn)對畢業生學歷人像照片進行質量檢測,凡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學歷上網。

第九章 畢業

第三十條 學生達到畢業要求,頒發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畢業要求包括:

1.思想品德經鑒定考核合格。

2.學籍有效期內取得專業規則規定的最低畢業總學分及各模塊最低學分。

3.修讀二年制專業,學習時間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讀五年制專業,學習時間不得低于五年。

4.已完成畢業生圖像采集。

5.由學生本人提出畢業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畢業申請表》。

第三十一條 畢業審核按學期進行,審核程序分為畢業預審、畢業審核、畢業終審、頒發證書等四個階段。

畢業預審為學習中心核對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學生電子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各門課程成績等,并指導學生準確、完整地填寫有關畢業材料。

畢業審核為天津分部對學習中心上報的學生基本信息和畢業學分,以及相關畢業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學生,由天津分部上報國家開放大學進行畢業終審。

畢業終審為國家開放大學對天津分部審核合格的學生進行最終的畢業資格審核。終審合格的,由國家開放大學進行畢業電子注冊,制作并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國家開放大學于畢業終審結束后按規定要求統一制作畢業證書,并逐級頒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基本內容包括: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2.專業、層次。

3.畢業時間:每年1月以前(含1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為當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為當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藍底)照片并騎縫加蓋國家開放大學鋼印。

5.學校名稱及印章,國家開放大學校長簽名。

6.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注冊證號)。

7.批準文號。

第三十三條  國家開放大學于畢業終審結束后,報國家教育部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學生可在畢業日期之后登錄學信網查看個人學歷信息。

第十章  學位

第三十四條  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由國家開放大學授予。

第三十五條 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按照《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和《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開放教育學士學位申請工作操作細則》執行。

第十一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對學業或操行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國家開放大學,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習中心通過表揚、授予獎狀、頒發獎品、設立獎學金等形式給予表彰、鼓勵。

第三十七條 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國家開放大學和天津分部可視其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6)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天津分部決定;開除學籍、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分由國家開放大學決定。

第三十九條 留校察看處分一般為期一年,期間不予轉學、畢業。留校察看期間確已認識錯誤,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處分;有立功表現,并對社會有較大貢獻者,可申請提前撤銷處分;期滿一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解除或撤銷留校察看處分由天津分部決定。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開放大學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嚴重刑事犯罪的;(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的;(9)其他嚴重違反校規應開除學籍的。

開除學籍的學生,兩年后可重新申請報讀國家開放大學學歷教育。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和天津分部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及學分替換。

第四十一條  對經查實入學資格與本人承諾不符的,尚在籍者取消學籍,已畢業者取消畢業資格、撤銷電子注冊號、收繳畢業證書。

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的學生,可重新申請報讀國家開放大學學歷教育。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和天津分部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及學分替換。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提出處分意見前,須告知學生擬處理或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天津分部審批并出具處分決定書;開除學籍、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分由國家開放大學審批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內容應包括處理和處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決定書由學習中心送交學生本人。

第四十三條  學生若對天津分部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天津分部提出書面申訴。學生若對國家開放大學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國家開放大學提出書面申訴。天津分部或國家開放大學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進行聽證后,做出復查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并在原宣布范圍內公布。

學生若對天津分部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開放大學提出書面申訴。國家開放大學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給予答復。

從處分決定書或復查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天津分部及國家開放大學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四條 國家開放大學,國家開放大學天津分部、學習中心作出的獎勵、表彰、處分及撤銷處分決定,記入學生畢業檔案。

第十二章  畢業生檔案

第四十五條 學生畢業,學習中心須向學生發放內容完整的《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成績單》和《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登記表》各一份,由學生轉交其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入檔。

第四十六條  獲得學位的學生,在領取學位證書時,學習中心須向學生發放內容完整的《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申請表》,由學生轉交其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入檔。

第十三章  畢業證明書和學位證明書

第四十七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不再補發。經學生申請,可出具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由國家開放大學出具。學生辦理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須向天津分部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辦理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審批表》。

第四十九條  《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成績單》、《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登記表》和《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申請表》遺失,不再補發或補辦。學生可向畢業學習中心或天津分部申請復印留檔的《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成績單》和《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申請表》。

第十四章 繳納相關費用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須在規定時間,依據天津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及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第五十一條  學生中途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已發生的注冊建檔、學習和考試等相關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學習中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學習中心國家開放大學學歷教育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報天津分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天津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學籍管理辦法》(津電大教〔2011〕198號)停止執行。

第五十四條  天津分部教務處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及修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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